《實施細則》的核心在于,尊重事實、發布客觀真實信息才能讓消費者信任,減少因信息不透明、不準確或不全面而產生的決策困擾。
根據此次新規,“誤導售賣”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隱瞞關鍵信息:商品核心參數“擦邊”
1.使用非標準參照物:介紹生鮮水果時,不使用“克重”、“果徑(厘米)”等標準單位,而是用“和拳頭一樣大”、“有臉頰這么大”等難以量化的標準來形容,極易引發消費者對實際大小的錯誤認知。
2.隱瞞規格差異:宣傳“一箱10斤”的水果,但實際發貨重量包含厚重的包裝,消費者實際到手的水果本身只有甚至一半不到。
3.商品性質“擦邊”:介紹商品時隱瞞了關鍵屬性,直播間展示活雞,實際售賣冷凍雞肉。
(圖源于:抖音電商學習中心《實施細則》)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即“知情權”。且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而違規本質——隱瞞商品的真實尺寸、規格、凈含量,導致消費者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購買決定,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經營者(如平臺內商家及推廣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信息。在商品詳情頁、直播或短視頻中不提供標準化、可驗證的商品參數,極有可能違背了該準確及時披露商品信息的義務。
(二) 隱瞞限制性條件:對適用范圍、限制含糊其辭
1.虛標使用范圍:推廣電子卡券時,宣稱“全國門店通用”,但實際可用的門店僅有少數幾家,且集中在特定區域。
2.隱瞞有效期、售后規則:推廣有嚴格使用期限的服務或商品(如旅游卡、課程),卻不明確告知到期時間;或宣傳“不滿意包退”,卻不說明退貨運費等具體條件。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禁止經營者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主動、清晰地對消費者告知商品使用限制、有效期、售后條件等關鍵信息,可能構成對商品“真實情況”的隱瞞,與對商品核心參數作出“擦邊”類似,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2.《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此外,廣告中對商品的使用條件、有效期、允諾等信息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宣傳時只說有利部分,例如“全國可用”,而隱瞞不利的限制條件,比如實際上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使用的門檻,可能構成引人誤解的宣傳。
3.《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三)信息指向不明:無法確定實際售賣的商品是什么
1.真假/優劣混賣:將一件高價值的“古董”與多件普通仿制品放在一起宣傳,主播聲稱“這里面有真古董”,但未明確指明哪一件是,誘導消費者下單。
2.展示與實際不符:比如售賣服裝時,明明僅售賣上衣,商品圖片展示卻全部都用了全身圖,商品標題或產品介紹也沒有寫明售賣的到底是全身套裝還是僅單間上衣,導致消費者對其購買物產生錯誤的理解。
1.《廣告法》中明確,若商品的來源、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虛假廣告。
例如宣傳中提到“有古董”,但實際上多數商品并非古董,且未明確區分哪件是、哪件不是,整體宣傳信息與事實不符,足以誤導消費者。
2.《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來源、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通過模糊化表述誘導消費者對其購買商品產生誤區,存在被認定為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手段。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知悉每一件在售商品的真實來源、品質、規格等具體信息。在商品信息指向不明的情況下,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